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根,许昌市X区五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某及委托代理人虎建伟、王某根,被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孔志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王某实际参与承包了本案盈美印刷厂拆迁工程,王某称其是与上诉人邵某合伙承包的,但未提供二人合伙的相关证据,原审以邵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李某将工程转承包给王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