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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号公司诉昱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

原告刘某乙。

被告华新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华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因记错开庭时间而未到庭,属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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