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XX。

被告吕XX。

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XX诉称:原、被告由别人介绍而认识,婚后生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太少,婚后才知他脾气暴躁,不由人说话,经常打人骂人,有时候还会拿儿子出气,双方经常生气,造成感情破裂。去年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为了尽快结束这段痛苦错误的婚姻,彻底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儿子自己选择跟谁,财产由法院判决。

被告吕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XX与被告吕x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日在漯河市源汇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吕蓝吉。2007年4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撤回起诉。后双方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经过2年的相识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以后原、被告互助互谅,多加以沟通与交流,就能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申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会军

审判员万俊华

代理审判员吕镁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赵常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