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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汤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某的继父),男,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王某某(于2008年6月死亡)、母陆某某(于1995年1月死亡)共育有原告及王某某(于1999年10月死亡)。被告汤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被告王某某。1985年、1988年、1992年原告与父母及王某某共同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某号建造二幢三层房屋(占地面积72平方米)、平房二间(计占地面积24平方米)及祖传老房一间(棚舍,占地34平方米)。2005年1月,原告父亲王某某骨折后,原告曾表示上述王某某的房屋产权均放弃。2008年6月王某某死亡后,双方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分割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二幢三层楼房屋、平房二间、棚舍一间中,二幢三层楼房屋及该房屋北面的平房二间的房屋产权归被告汤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棚舍一间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汤某某、王某某另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被告汤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12月13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20,000元。原告王某某应协助被告汤某某、王某某办理朱某某落户于(略)的手续,该落户手续办好后三日内被告汤某某、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余款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09年12月3日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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