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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甲等人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甲,男,。

原告沈某乙,男,。

原告沈某丙,男,。

被告唐某,男,。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甲等人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堂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诉称:被告与三原告的父亲沈某祥曾经是同事,1999年10月6日,被告借原告父亲现金1200元,2002年9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父亲借款6000元。两笔借款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约定了利息。事后该款原告父亲生前曾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2011年4月20日原告的父亲过世,但该款至今未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x元。

被告唐某辩称:被告向原告的父亲沈某祥借款是事实。过去因生活困难,经济能力有限一直未能偿还,现沈某祥已过世,被告同意把借款及利息偿还给三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自愿偿还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的借款及利息共计x元(人民币),该款自2011年11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

二、其它双方无异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252.5元,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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