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生。
曹某与胡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800元,自2009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胡某给付曹某人民币1200元,其余款项曹某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