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范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现在通行大门,并给原告范某留有可通行道路。被执行人李某立即拆除崔建德南墙外皮向南2.5米处的围墙,共申请人范某做大门使用,门前道路X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李某自觉拆除崔建德南墙外皮向南2.5处的围墙,范某自愿给付李某拆墙、建门费用3000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