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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范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现在通行大门,并给原告范某留有可通行道路。被执行人李某立即拆除崔建德南墙外皮向南2.5米处的围墙,共申请人范某做大门使用,门前道路X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李某自觉拆除崔建德南墙外皮向南2.5处的围墙,范某自愿给付李某拆墙、建门费用3000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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