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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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党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地质勘探局家属楼。2010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党某甲以替其兄党某甲涛向杨某丙清偿债务为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丙的信任。后二人约好在柞水县X路东门外的一个茶秀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党某甲便拿出了一个虚假的120万元的建行存折给被害人杨某丙看,并谎称自己已经替其兄党某甲涛向别人归还了三四十万元的债务,并许诺可以替党某甲涛给杨某丙归还四十万。交谈中,被告人党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便向被害人杨某丙谎称自己老家生病的父亲需要到商州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自己因新办的身份证号码与存折用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无法取出。被害人杨某丙信以为真,便马上给商州的朋友刘某打电话,叫其帮忙给被告人党某甲找4000元现金,该党某甲打电话叫其外甥王斌到刘某处取走了4000元,当其确定钱收到后,便谎称要照顾父亲匆匆离去。之后约一个星期许,被害人杨某丙在西安再次和被告人党某甲商谈关于替其兄还帐的事,在此过程中,该党某甲谎称其父需从商州转院至西安,还急需用钱。被害人杨某丙便从同行的朋友柳某处借得现金x元交给党某甲。几天后,该党某甲给被害人杨某丙打电话,谎称其父亲住院还需用钱,希望被害人杨某丙再帮忙想办法,被害人杨某丙又给党某甲卡上打款x元。之后该党某甲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被害人杨某丙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即向柞水县公安局报案,至案发,被告人党某甲已将赃款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证人证言、书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党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党某甲在三年半以上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党某甲辩称,起诉书某控的有些不属实,说我换了住所,是因他们每次来很多人要钱,房东把我撵走了。开始我是借他的钱,不是骗,后来才是骗。我一开始说需要用钱,向他借三、四万元,但后来我给他还钱,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他都不理。这是我错了,希望能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丙与被告人党某甲之兄党某甲涛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党某甲以替其兄党某甲涛向杨某丙偿还债务为由,取得了杨某丙的信任,后二人约好在柞水县X路东门外的一个茶秀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党某甲拿出了一个虚假的120万元的建行存折给被害人杨某丙看,并谎称自己已经替其兄党某甲涛向别人归还了三四十万元的债务,许诺可以替党某甲涛给杨某丙归还四十万。交谈中,被告人党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便向被害人杨某丙谎称其父亲生病要到商州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自己因新办的身份证号码与存折用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无法取出。被害人杨某丙信以为真,便马上给商州的朋友刘某打电话,叫其帮忙给被告人党某甲找4000元现金。该党某甲打电话叫其外甥王某到刘某处取走了4000元,当其确定钱收到后,便谎称要照顾父亲匆匆离去。之后约一个星期许,被害人杨某丙在西安再次和被告人党某甲商谈关于替其兄还帐的事,在此过程中,该党某甲谎称其父需从商州转院至西安,还急需用钱。被害人杨某丙便从同行的朋友柳某处借得现金x元交给党某甲。几天后,该党某甲给被害人杨某丙打电话,谎称其父亲住院还需钱,希望被害人杨某丙再帮忙想办法,被害人杨某丙又给党某甲卡上打款x元。之后该党某甲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2010年10月21日杨某丙在西安找到被告人党某甲,该党某甲其有台挖掘机,可拉到柞水干活挣钱,给杨某帐。杨、党某甲人到柞水县后,该党某甲故逃脱。被害人杨某丙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即向柞水县公安局报案。至案发,被告人党某甲已将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笔录,证明案件的由来。

2、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证明被告人党某甲诈骗其人民币4.4万元的经过。该陈述与证人杨某乙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他与杨某丙、盛某某等人在柞水县东门的茶秀喝茶,中午十二时左右,党某甲来了,她问杨某丙,她哥党某甲涛欠杨某少钱,并表示可以先还四十万元,另外的以后再说,还拿出了一张建行的120万元存折。正在这时,她接了个电话,说她父亲有病,正在送往商州的路上,家里人带的看病钱不够,找她要钱。她现在没拿钱,只有这张存折,但存折因身份证号码与名字不符,钱取不出。让杨某丙先借给她一点。杨某商州一个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准备五千元钱。党某甲后便打电话让人去拿。一会儿,刘某打来电话说刚才党某甲去叫的那个人在他手上拿了4000元。过了一会儿,党某甲就走了。证人杨某乙证言与证人盛某某、刘某某证言及书某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收费凭证相互印证。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前后几天,党某甲找到她,拿出一张户名为党某甲,金额为120万元的建行存折,让她代为保管。大概过了两个周,党某甲存折又拿走了。

5、证人党某丁的证言证实,党某甲的父亲党某戊2010年来,身份一直很好,一直都在家里,没有听说他因病住过医院。该证言与证人廖某某、党某戊的证言相互印证。

6、证人党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他从未给党某甲打电话,称父亲有病,需要住院。

7、证人雷某证言证实,其妻子党某甲不可能有120万元的存折,他们名下也没有挖掘机。

8、证人柳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同杨某丙在西安,杨某到党某甲的电话,说她的父亲病重要从商州医院转西安医院,需要1万元钱,她的钱现在取不出来,杨某时身上也没带那么多钱,就向他借,他就在西安翠华路一家银行取了一万元现金,党某甲来了,杨某把一万元钱给了党某甲,党某甲她的钱出来以后就到柞水来给杨某钱。该证言与书某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记录相互印证。

9、证人桑某某的证言证实,党某甲的男朋友柳某到桑某说党某甲她哥欠别人一些钱,那些人经常到这儿的租住房来向党某甲要钱,成天烦人的很,就想到要搬家。他们是2010年10月搬走的。

10、证人柳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党某甲曾拿了一个120万元的存折让他看了一下,是一个蓝色的建行存折,到后来就再也没有见到这个存折了。他们是2010年10月21日搬的家。

11、手机短消息照片,证实被告人党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丙联系的情况。

12、党某甲的农行卡帐户明细查询记录,证实党某甲的资金出入情况。

13、党某甲的人口信息,证明其身份状况。

14、被告人党某甲的口供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以虚假巨额存折、替其兄党某甲涛偿还债务为诱饵,在取得被害人杨某丙的信任后,谎称其父有病住院,骗取被害人杨某丙现金4.4万元,并予以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党某甲提出的其与杨某丙说好借三、四万元钱及后来给杨某钱,杨某要的辩解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无据支持,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党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党某甲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春

审判员郑霞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某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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