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号2-4,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楼。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现在被告刘XX处的42寸、32寸飞利浦液晶彩电各一台,32寸康佳液晶彩电一台,挂壁空调四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飞利浦家庭影院一套(包括6只音箱、2台飞利浦DVD)及明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归被告刘XX所有;现在被告刘XX处的原告个人衣着用品,归原告陈XX所有;
三、现在被告刘XX处的铂金项链一条、雅天妮项链一条,24K黄某猪一个,24K黄某花生一个,玉佩挂件一件,归原告陈XX所有;现在原告陈XX处的黄某项链、黄某手链各一条,归被告刘XX所有;上述首饰由原、被告于2010年6月4日前交付完毕;
四、现在原告陈XX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XXXX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归被告刘XX所有,原告陈XX应于2010年7月16日前协助被告刘XX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告刘XX承担;
五、原告陈XX应给付被告刘XX人民币27,000元,此款由原告陈XX自2010年6月起每年支付被告刘XX人民币6,000元,直至付清时止;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