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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姚××(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支付申请人马××x元贷款的利息1860元(计息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9月2日,利率为15‰);2、偿还申请人马××贷款x元本金及其利息(从2009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利率为15‰);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与被执行人姚××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马××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包括已支付的1286元);申请人马××自愿放弃其余案款;执行费120元由马××承担。申请人马××当场收到了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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