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
被执行人陈××。
被执行人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与被执行人陈××、陈××(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陈××、陈××偿还申请人贾××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息时间从2010年7月29日至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执行费10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贾××与被执行人陈××于当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陈××一次性付给申请人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申请人贾××自愿放弃下余案款;案件执行费1250元及执行费1090元由申请人贾××承担。申请人贾××于2011年5月30日收到了本案的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