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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政安监管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1、缴纳处罚款5万元。2、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给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处罚款3000元,其余部分的处罚款及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承担。罚款3000元已当场兑现完毕,本案现已执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的横政安监管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侯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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