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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横民初字第X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刘××税款x元;2、案件受理费182.5元及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刘××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同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案款x.5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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