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横民初字第X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刘××税款x元;2、案件受理费182.5元及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刘××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同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案款x.5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