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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与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曾用名王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与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曹某、王某均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的委托代理人高金丰,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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