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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花茶业诉商评委、第三人峨眉山旅游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省三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三花茶业有限公司(简称三花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x昂椤\眉雪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x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峨眉旅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第三人峨眉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明星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x号裁定中认为:

一、第x昂椤\眉雪芽”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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