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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丰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雁晓,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XX,男,1975年出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丰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1日向被告丰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苏雁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家人介绍相识,考虑到双方父母曾经是同事,且双方也未发现对方有不良嗜好,就于2007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原告因工作原因到上海后,被告就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问,双方婚姻形同虚设。因双方在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分居,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协商均同意离婚,但约好时间到民政部门办手续时,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不到场,也没有与原告和好的迹象。婚后二人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务。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丰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丰XX于2007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8年度,原告李某到上海工作后,双方联系较少。

洛阳市X区证明:丰XX原居住于洛阳市X区X号街坊X-X-X号,长期不在家居住,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等。

证人李1XX证明:自己与李某的母亲系老朋友关系,李某与丰XX结婚时见到过丰XX一次,听李某母亲说:结婚后没有多长时间就找不到丰XX了,2008年度,自己曾经陪同李某的母亲一起到丰XX家,找丰XX或者丰XX的父母了解情况,家里没有人,邻居也不知道他们去哪里了。听李某母亲说:丰XX有可能是去了国外等。

证人辛XX证明:自己是李某的初中同学、好朋友,李某与丰XX结婚时见到过丰XX一次,后来就没有见到过;李某后来到上海工作,听她说找不到丰XX了,好像听说是去了国外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相互联系较少,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基本消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丰XX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丰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淑琴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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