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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莫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莫某于2012年7月24日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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