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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吴××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吴××。

委托代理人吴××。

案由:共有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位于本市××号房屋系2002年时建造,申请人员三人:原、被告及吴××(被告之父,已死亡)。2005年11月,上述房屋动迁,安置分得本市××室(建筑面积90.85平方米,已于2009年9月交付)、××室房屋(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已于2009年9月交付),被告另取得了动迁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5,770.59元。动迁时该房屋内有原、被告两人的户口。2009年10月1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室房屋归其所有,另要求被告给付动迁款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吴××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吴××所有;

三、被告吴××给付原告吴××动迁款人民币45,000元(已于2010年3月26日给付);

四、诉讼费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吴××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萍

审判员卢贤凤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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