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峰,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制办职员。
上诉人万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峰、被上诉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