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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X与张某X其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164—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X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X乡人,现下落不明。

张某X与张某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X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赵XX(被执行人张某X妻妹)行使。赵XX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张某x元,余款由其自行支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永胜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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