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丕琪,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申请人:苟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牛某、苟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丕琪、被申请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称:2009年7月8日我与被申请人牛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18日举行婚礼,现已怀孕。2010年9月9日牛某与苟某又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我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牛某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我和苟某是假结婚,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牛某2009年7月8日领取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举行婚礼。后被申请人牛某与苟某于2010年9月9日在西安市X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及结婚证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牛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后被申请人牛某又与苟某领取结婚证,属重婚,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牛某与苟某的婚姻无效。
申请费100元,由牛某负担。
本判决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