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永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鲤鱼塘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永兴县人。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永兴县人。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