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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龚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明县XX乡XX村X队。

委托代理人杨X(系原告女儿),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花园XX号XX室。

被告龚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杨XX与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为照顾各自的家庭而长期分居生活,有事时走到一起。近来,被告整天外出打工,根本无暇照顾、关心原告,双方为此时有争吵,自2008年4月16日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期间夫妻感情也未有进展,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龚XX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婚后由于要照顾各自原有的家庭而聚少离多是事实。因为被告无其他经济来源,故在外打工,为此双方是有争执。现在原告嫌被告年纪老了,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被告无其他经济来源,现在年纪也大了,故要求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照顾原有的家庭而分居两地生活,但期间两人也互有走动。2008年4月,双方因被告日夜在外打工一事而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睦。为此,双方于2008年4月16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5月15日、2009年7月28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准许。2010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也表示愿意离婚,双方一致表示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但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断疏远。现被告表示愿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因原告表示不同意,且被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确属生活困难而需经济帮助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的这一要求,本院难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XX与被告龚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怡

审判员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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