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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付克轩,陕西省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人,住x,身份证号:x。

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克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认识相恋,2006年9月15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月,被告回台湾办理原告入台相关手续。2007年2月原告赴台,共同生活十天左右,期间被告经常早出晚归,对原告态度冷淡,也不提及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原告返回大陆后多方联系不到被告,现已分居四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2004年认识相恋。2006年9月15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并在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办理了结婚公证。婚后原告梁某于2007年4月3日到台湾生活,同年4月11日返回。此后双方再无往来。2011年1月13日,原告梁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林某离婚。庭审中,原告梁某陈述双方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梁某持有的陕西省民政厅颁发的“陕结字x”号结婚证,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6)陕证民字第X号《结婚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证人证言,以及原告梁某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又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07年4月11日原告梁某离开台湾后,双方再无往来,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梁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军权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代理审判员刘霖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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