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天水市天华房地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经营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韩某与被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物业公司)、天水市天华房地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房地某公司)、天水市供热公司、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进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天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周某甲,被告天华房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职素芬,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10年11月中旬,被告马某房屋供暖主管道破裂,大量漏水,水由其地某大量渗入原告家某,致原告楼某、墙某、地某、家某等大面积浸泡。原告及时催促被告天华物业公司、马某对管道进行抢修,堵住了漏水。由于原告的屋面、墙某、地某、家某衣服等物品变形、损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天华物业公司起初答应按实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赔偿原告损失,后改变态度以种种理由推脱。现状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660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被告天华物业公司辩称:2010年11月7日我公司发现楼某防水层下面有水包,可能存在漏水。当时判断可能是供暖支管有破裂,但7、X楼某里都没有人,就关掉总阀,次日发出通知。后来我公司通知X楼某户马某,结果马某家某已经在地某了,之后就灌到了X楼某户原告家某。当月X号费用收齐后,我们就紧急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通过委托我们才能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不能用于维修这项。为维修暖气支管每个住户交纳了维修费50元。2010年11月5日天水市供热公司发出注水通知,要求住户家某留人,但原告和马某家某无一人。暖气管的维修不属于我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天华房地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根据建设部令,已经完全排除在房屋保修范围之外,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辩称:我们只供热,根据我公司与建筑开发单位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建筑室内供暖,供热设施设备都是由用热单位即房地某公司自行设计、安装和管理维修。现在原告提出是供热管道发生问题,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马某辩称:我要求原告提供房产证,以证实原告是否为被侵害人。我不是直接加害人。供暖管道破裂,这是管道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或单独负责,我不是共同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居住在天水市X区X号楼某内,与居住在同单元X号楼某内的被告马某系上下楼某居,该栋楼某被告天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0年11月5日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发出注水通知,要求住户家某留人观察室内暖气管有无爆裂漏水等现象,但原告和马某家某有留人。当月7日被告天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现该小区X幢楼某某防水层下面有水包,可能存在漏水。当时判断可能是供暖支管有破裂,但7、X楼某户家某都没有人,就关掉总阀,次日发出通知。后来被告天华物业公司通知X楼某户马某,结果马某家某内地某已经进水,并灌到了X楼某户原告家某。当月X号被告天华物业公司向该楼某户每户收取50元公共设施维修费后,就紧急维修,堵住了漏水。漏水进入被告马某房屋、再由其地某渗入原告家某,致原告楼某、墙某、地某、家某等大面积浸泡。事发后,原告多次
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遂状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渗入天水市X区X幢X单元X号被告马某楼某内的水,是该幢楼X单元X楼某顶层夹层里面的暖气管支管破裂漏出的水,从被告马某楼某内的地某又渗入原告家某。原告韩某和被告马某已向被告天华物业公司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原告所有的华苑小区X幢X单元X号楼某,于2007年装修入住,暖气管支管破裂室内被积水浸泡后,原告受损情况:1.强化复合木地某(吉象)51.83报废;2.客厅吊顶(木龙骨、密某、面板)4.334顶角裂缝、有水渍、起层;3.大卧室天花(乳胶漆)11.53裂缝、起层;4.双人床(欧尔雅,1.8米)1张厢体变形、垫板发霉,报废;棉褥1床,有水渍及霉点,报废;5.电热毯(双温双控,龙凤牌)1床不能正常使用,报废;棉被1床有水渍及霉点,报废;床单1件,有水渍及霉点,报废。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损坏的以上财物进行损失鉴定。本院委托天水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0年11月6日以上财物的损失价格为6600元,原告向该价格认证中心交纳鉴定费500元,对该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购物购装饰材料的销售单及收款收据、照某、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天华物业公司提交的维修通知、业主交纳维修费名单;被告天华房地某公司提交的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售房发票;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提交的供热合同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直接原因系天水市X区X幢X单元X楼某顶层夹层里面的暖气管支管破裂漏水,水渗入被告马某楼某内的地某后又渗入原告家某所致。该暖气管支管系该楼某体业主所有,由被告天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的费用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单幢住宅内的暖气线路等。被告天华物业公司在维护养护上存在疏漏,导致暖气管支管爆裂渗漏,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马某在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发出注水通知,要求住户家某留人观察室内暖气管有无爆裂漏水等现象,但原其家某没有留人,以致水渗入其楼某内的地某后又渗入原告家某,造成原告财物损坏,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在被告天水市供热公司发出注水通知,要求住户家某留人观察室内暖气管有无爆裂漏水等现象,但其家某没有留人,未能及时发现室内进水,造成财产损失扩大,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天水市X区华苑小区X幢X单元X楼某顶层夹层里面的暖气管支管没有维修和管护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天华房地某公司已将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已经完全排除在房屋保修范围之外,且该物业交由被告天华物业公司管理,该公司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某财物损失66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7100元的40%,即2840元,被告马某赔偿30%,即2130元,其余30%由原告韩某自负。
二、驳回原告韩某要求被告天水市天华房地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水市供热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某负担15元,被告天水天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马某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进生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石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