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永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虎,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361-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