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陈某,男,43岁,汉族。
上诉人姜某与被上诉人赵某及原审第三人石某、李某、陈某权股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赵某,原审第三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