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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小成、韩某乙,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永旺交通器材装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孙德年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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