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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昌等人XX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X村。201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10被逮捕,1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X村。2011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1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伟,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X村。2010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2011年1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建,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X村。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徐×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徐×建等人在××县X村西,将途经此地的尚××驾驶的大货车拦住,以轧坏地不给钱就卸货为由,勒索尚××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徐×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的陈述、证人张某英、张某晨、张某柱、徐×雨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徐×乐、徐×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徐×建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不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徐×乐、徐×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建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徐×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徐×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徐×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崔培修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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