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耿某、赖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及原审第三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某、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峰,被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