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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某、赖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及原审第三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耿某、赖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及原审第三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某、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峰,被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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