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邹立初字第X号
起诉人张某德,男,76岁,汉族,文盲,现住邹城市X镇X村,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本院收到张某德的起诉状,请求判令邹城市公安局出具被害人张某之死的医学鉴定结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医学鉴定不是法定的惟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法定职权,不属于行政收案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玉花
审判员黄燕
代理审判员吕洁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