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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德与邹城市公安局行政征收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邹立初字第2号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邹立初字第X号

起诉人张某德,男,76岁,汉族,文盲,现住邹城市X镇X村,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本院收到张某德的起诉状,请求判令邹城市公安局出具被害人张某之死的医学鉴定结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医学鉴定不是法定的惟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法定职权,不属于行政收案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玉花

审判员黄燕

代理审判员吕洁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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