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卫某甲,女,19XX年生。
申请人卫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席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郝某、冯某、姜某、卫某甲、卫某乙与刘某、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某、席某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申请人领取x元(包括已购买的价值447元的钢管及价值700元的扣件);二、刘某所拖欠租赁费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