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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省同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长武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同康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武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省同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0)长人社监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行政处罚款项x元,并承担受理申请费100元,执行费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同康药业给付处罚款x元,剩余款项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人社监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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