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他彩礼款、诉讼费共计x.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曹某给付申请人彩礼款7000.00元,剩余款项用陪嫁物25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子2床抵顶,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承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