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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县祥云镇张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寺村委)与被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宏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温县万兴纸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王某甲之兄。

上诉人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寺村委)与被上诉人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信社于2009年9月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张寺村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寺村委不服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立,被上诉人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田宏利,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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