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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X诉刘某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

被告刘某乙,男,现年61岁,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现住(略)。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刘某乙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故本院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400元,退回14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婧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代理审判员李欣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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