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被上诉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丁贺堂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