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被上诉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丁贺堂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