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问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问某乙,男。
白水县X村五社诉白水县政府土地经营权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