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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与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问某甲、问某乙土地经营权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问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问某乙,男。

白水县X村五社诉白水县政府土地经营权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县X村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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