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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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0日、同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街X号院门口,以能帮助被害人王xx当河南省监察局局长为由,分两次骗取其32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9年9月9日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现武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还被害人7.5万元人民币、别克轿车一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武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只是作为中间人为被害人办事,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初,被告人武某某向被害人王xx谎称其认识中纪委的人,能帮王xx当上河南省监察局局长,使王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武某某以办理此事需缴纳保证金以及招待中央领导为借口,先后于2008年3月10日和4月的一天,分两次骗取被告人王xx现金人民币32万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9年9月9日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5万元,并以一辆别克轿车(双方约定折价7万元)折抵退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x陈述了在案发时间、地点,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帮其当上河南省监察局局长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其现金共计32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了其诈骗被害人王xx32万元的事实,与被害人王xx的陈述相吻合。

3、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的其母亲武某某诈骗被害人王xx现金32万元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4、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武某某作案使用的伪造的“国务院印”印章一枚、“国务院一办文件”三份,证实了被告人武某某在对被害人王xx实施诈骗过程中,伪造印章及文件,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使用的印章系伪造。

6、公安机关出具的退赃经过、提取的赔偿协议和收条证实了本案的退赃情况。

7、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武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武某某曾作出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武xx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武某某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王xx钱财的事实,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武某某为实施诈骗而伪造的印章和任命文件等物证、书证予以证实,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武某某诈骗他人现金32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武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赔部分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伪造的“国务院印”一枚、“国务院一办文件”三份,依法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武某某退赔被害人王保卫经济损失17.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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