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飞,召陵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上诉人姜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姜某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曹某甲的抚养费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