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文奎,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在网上相识,2008年结婚。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又经常打麻将、喝某、夜不归宿,又对我进行辱骂、殴打,致使矛盾升级,双方争吵不断,常将我撵出家门,使我无处栖身,只能住在娘家,被告又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却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喝某、打麻将和某不归宿。这两年期间,原告经常给我打电话说回家,就不知道到北道干什么去了我也没撵她出门,日子还要过,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在网上认识,相识后不久同居,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即返回娘家居住。2011年4月10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在卷,并经当庭质证,应与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通过网上相识,尔后登记结婚,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经济比较拮据,而且对此双方又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其将外出打工,以努力把家庭经营好,同时对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某题,双方应当共同克服,所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谅解,共同克服生活中暂时存在的困难和某题,仍不失为一个和某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