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骞某,女,81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骞某之外孙。
被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骞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正在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11年8月29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并举证被执行人王某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征用,有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及土地征用款待分配,经查证属实。经过对被执行人某某之父王某做工作,其同意给付申请人x元,(已付1500元)。现申请执行标的x元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