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关某(又名关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2011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合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9年1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关某娟。2003年双方共同到广州打工,2006年双方在务工生活中,因被告具有恶习并打骂原告,使原告被迫回到淇县分居至今,现原告通过多方查找没有被告的音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关某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淇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信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某。2、2010年9月1日淇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份到广州打工,2006年因双方吵架,原告回家,被告至今没有回来过。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关某娟,出生于X年X月X日。2003年双方共同到广州打工,2006年原告回到淇县,被告一直未归,也从未与家里人联系过,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于2006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也从未与家里人联系过,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五年之久。原告张某提起诉讼后,本院经公告查找被告关某也未到庭。根据相关某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关某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已实际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关某离婚;
二、婚生女关某娟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凤艳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王玉柱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