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x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元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390元、执行费768元。以上金额共计x元。在执行中经查明,2010年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企业改制,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已将上述款项于2011年4月12日汇入我院账户,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