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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x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元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390元、执行费768元。以上金额共计x元。在执行中经查明,2010年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企业改制,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已将上述款项于2011年4月12日汇入我院账户,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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