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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秦都区X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王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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