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某乙。
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宇济公司)、原审被告吴某乙协议纠纷一案,吴某甲于2011年1月2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吴某乙与湖北宇济公司于2010年8月28日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无效,判令湖北宇济公司退还吴某甲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吴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某甲、吴某乙、湖北宇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留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吴某甲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记员张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