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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上诉人温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洲建设集团)与被上诉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矿业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时代矿业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建设集团清还借用时代矿业公司款(略).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0)唐民商初字第256-X号民事判决,温州建设集团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撤回上诉出于自愿,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郭金雨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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