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婚初感情尚好。2006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杨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0领证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未生育。2006年7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四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秦州区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关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秦州区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杨某下落不明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2006年7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生健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人民陪审员刘炀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