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彩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渑池曹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入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渑池曹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彩霞、被上诉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芳、原审被告渑池曹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爱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720元,上诉人聂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