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70年10月4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一年8月1日
书记员刘艳